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技术转移中心章程
日期:2020-08-10 14:56:0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01

    为增强我院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特制定技术转移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焊接科学研究总院组建的技术转移机构,是学校科技服务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接受焊接科学研究总院指导。
    第二条 中心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科技产业处、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维护学校所属各院所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心接受企业界、金融界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资助。中心欢迎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共建各种服务平台。
    第五条 中心为实现其宗旨及任务可对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中心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 中心作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平台,依托学校有关院所等机构,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通过对科研成果、人才、信息等资源的优化整合,致力于技术转移的组织与服务工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自身发展的同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自身发展、有效地服务社会的技术转移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七条 中心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充分挖掘焊接科学研究总院科技、人才资源,组织有关机构、企业共同进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突破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探索技术转移产业转化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模式。
    第八条 中心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为推进科研成果转化进行机制和体制创新探索,并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工作机制。中心要努力吸引投资者,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有关院所与企业共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促进优秀科技人才资源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储备力量。
    第九条 利用学校的科研、教育和人才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和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企业共同研究科技发展趋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条 中心培育和孵化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组织联合攻关队伍,对科技成果进行系统集成,为企业提供先进实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转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中心要适应经济、技术全球化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广泛、务实、高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技术合作。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等综合服务;接受企业委托,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帮助学校有关院所及相关企业争取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中心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与地方政府、中介服务机构及企业进行广泛合作,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发展现状与需求的,高效、实用的技术转移途径和机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设1名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和1名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中心工作,并向学院负责;
    (二)组织实施学院决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融资方案;
    (三)制定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等;
    (四)具有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的建议权;
    (五)拟订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七)中心章程或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的主任办公会决策制。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中心下设行政部、业务部、信息部、财务部4个职能部门,财务部设在学校财务处。
    第十八条 中心可向社会各界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中心的人员收入、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因任何原因决定终止的,应由学校通过终止决议。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终止前,须在学校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技术转移中心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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